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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章 董仲舒(第2页)

这两个例,都是用声音相近的字来说明字义。有时他也从形体一方面着想。如《王道通篇》说:

古之造文者,三画而连其中,谓之王。三画者,天地与人也。而连其中者,通其道也。

许慎《说文解字》即引这话说“王”字。可见董仲舒一派的正名论无论如何荒诞,在当时颇能引起学者对于文字训诂上的兴趣。

无论他是从声音假借下手,还是从形体构造下手,总而言之,董仲舒的正名论只是教人深察名号,要从名号里而寻出所名的事物的真意义,寻出了这个真意义,然后拿这真意义去审定那事物的是非得失。这是公羊、榖梁两家《春秋》学的根本学说,这是孔门正名主义最明白的解说。

四、董仲舒《春秋》

董仲舒的《春秋》学,最得力于正名主义。故说:

《春秋》辨物之理,以正其名,名物如其真,不失秋毫之末。故名賈石则后其五,言退鹢则先其六。圣人之谨于正名如此。君子于其言,无所苟而已矣,五石、六鹢之辞是也。

凡是偏重名的名学,其结果一定是一种尊上抑下,尊君抑民,尊全体抑个人的伦理政治学说。这是百试不爽的定理。

董仲舒说“治天下之端在审辨大”,又说“治国之端在正名”(《玉英篇》)。名是全称,故尊名的人自然趋向最高最大的全称。

欧洲中古时代,最大的全称,在天上是“上帝”,在人世是“教会”。中国中古时代,最大的全称,在天上是“天”,在地上是“天子”。故董仲舒《对策》说:

臣谨案《春秋》之文,求王道之端,得之于正。正次王,王次春(此指《春秋》书春王正月)。春者,天之所为也;正者,王之所为也。其意曰,上承天之所为,而下以正其所为,正王道之端云尔。然则王者欲有所为,宜求其端于天。

又说:

臣谨案《春秋》谓一“元”之意。一者,万物之所从始也。元者,辞之所谓“大”也。谓一为元者,视大始而欲正本也。《春秋》深探其本而反自贵者始,故为人君者,正心以正朝廷,正朝廷以正百官,正百官以正万民,正万民以正四方。

又说:

《春秋》之法,以人随君,以君随天……故屈民而伸君,屈君而伸天,《春秋》之志也。(《玉杯篇》)

这是他的人生哲学政治哲学的大纲。他一方面要“屈民而伸君”,一方面又要“屈君而伸天”。总而言之,只是要求一个最大的全称,“辞之所谓大”。

这种思想在当时是很切要的。汉初兴时,那许多功臣都是高帝从前的平辈,没有什么君臣名分可言。所以有的“沙中聚语”想谋反,有的在朝廷上“拔剑砍柱,争功妄呼”。

后来虽然杀了韩信、彭越,虽然定了朝仪,终不能使人不有“彼可取而代也”的心理,所以汉兴百年之内,有陈豨之反,英布之反,济北王之反,淮南王长之反,吴楚七国之反,淮南衡山王之反。

所以当时的要务在于提倡一种“辨上下,定民志”的学说。叔孙通、董仲舒一般人“屈民而伸君”的学说正是当时所需要。这是尊君的一方面。还有一方面恰与此相反。汉代的专制制度当时虽不曾十分完备,却是非常严酷。如《汉书·刑法志》说汉初夷三族之令道:

当三族者,皆先黥劓,斩左右趾,笞杀之,枭其首,菹其骨肉于市。其诽谤詈诅者,又先断舌。故谓之具五刑。彭越、韩信之属皆受此诛。……孝文二年,……诏尽除收律相坐法。其后(后元元年)新垣平谋为逆,复行三族之诛。

法律如此惨酷无人理,君主的威权遂没有限制。所以那时的儒者又不能不想出一个可以限制君主威权的物事。那时的君主又都是迷信鬼神、信方士,妄想长生不死的人。

于是那时的儒者自然想到“天”的观念,要想请出“天”来压倒君主的威权。所以董仲舒一方面要“屈民而伸君”,一方面又要“屈君而伸天”。这是一种不得已的苦心。

我们虽不能说那些人先存一个限制君权的观念,但是那些人生在那时代,看着那时势的情形,有意无意之中,遂不能不有这种双方的主张。我们生在二千年后,先怀了二十世纪的成见,对于这种尊君信天的主张,自然不能满意。

但是读史的人,须要有历史的观念,须要能替古人设心处地,方才可以懂得古人学说的真意义。

例如读董仲舒的《对策》,须先看汉武帝策问的题目是什么。武帝问的是“三代受命,其符安在?灾异之变,何缘而起?……何修何饰,而膏露降,百谷登,……受天之祜,享鬼神之灵”。

董仲舒借着这个机会便发挥他的《春秋》之学,说“视前世已行之事,以观天人相与之际,甚可畏也”的道理。一个“畏”字,很写得出他捧出“天”来吓倒那迷信的皇帝的心理。

所以我说这种学说的发生,依历史的眼光看来,是很可原谅的。至于这种学说内容的价值,那另是一个问题,又当别论了。

五、六科十指

董仲舒研究《春秋》,归纳得“六科十指”的义例。“六科”见于《繁露》的《正贯篇》(第十一),但原文的文字太糊涂了,旧注家如凌曙、苏舆都不敢指定六科是些什么。我也分不出来,所以也不敢胡说。“十指”见于《十指篇》(第十二),原文如下:

《春秋》二百四十二年之文,天下之大,事变之博,无不有也。虽然,大略之要有十指。十指者,事之所系也,王化之所由得流也。

(一)举事变,见有重焉,一指也。

(二)见事变之所至者,一指也。

(三)因其所以至者而治之,一指也。

(四)强干弱枝,大本小末,一指也。

(五)别嫌疑,异同类,一指也。

(六)论贤才之义,别所长之能,一指也。

(七)亲近来远,同民所欲,一指也。

(八)承周文而反之质,一指也。

(九)木生火,火为夏,天之端,一指也。

(十)切刺讥之所罚,考变异之所加,天之端,一指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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